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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少缴税款和漏缴税款的区别!

发布者:泓灼会计 来源:泓灼

怎么才能让企业省钱——这是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没省钱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做错账让企业受到损失,相信这就是一个重大失误了,下面就让我们用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来看一下做错账带来的后果吧。

少缴税款和漏缴税款的区别

会计做错账

导致当年摊入的费用多列了70万元

案 例1:某企业自主研发了一套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该公司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计入了“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借: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按照3年折旧年限进行了折旧处理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看到这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团团在这里告诉大家以上账务处理不正确。

案例分析:客户管理系统300万元不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应该计入“无形资产”。

正确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客户管理系统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当年应该按照10年摊销年限进行了摊销处理30万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30万元

贷:累计摊销 30万元

结 果:任性的会计人员,把无形资产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

1. 导致资产不真实;

2. 导致当年摊入的费用多列了70万元;

3. 导致当年利润不真实;

4. 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漏缴。

企业所得税漏缴处罚

企业所得税漏缴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案例2:会计不懂政策做错账!公司被罚15万!

A公司是某市上市企业,在税务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误餐补助”金额高达120万元,原来企业在郊区有个分部,分部人员的餐费补助全部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而且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局认为:虽然公司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放,但实质上这项补贴就是普通的餐费补贴,并不属于误餐补贴。因此,要求该企业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罚款。

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能够享受“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的范围: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分部也是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A公司分部员工并未因公误餐,而是在分部正常上班,不符合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者不能返回工作单位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条件。因此,A公司发放给分部员工的餐费补贴不属于误餐补贴,而是正常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最终,A公司共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0万余元,并被处以0.5倍的罚款15余万元。

温馨提示:

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不应停留在字面,费用列支时更不能仅凭科目名称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税,要关注业务的实质。更不要耍小聪明,否则只会给企业埋下涉税风险。

01、真正误餐补助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发票来报销,如财务人员去税务办事,中午在外就餐,发的误餐补助。当然也可以取得想过发票按照费用报销。

02、跟工资一起发的“误餐补助”,人人都有,每个月都有的,就不是“误餐补助”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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