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泓灼集团官网,公司主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行政审批等客户登录联系我们

首页
税务服务资讯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以下几点请您关注

发布者:泓灼会计 来源:泓灼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主体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小编提醒,以下几点变化,请您千万留意: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1、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早在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明确规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行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与之相比,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两个文件规定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规定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新增“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纳税人若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首先应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那么,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连续六个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是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假设A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4-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00万元。则4-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该企业满足5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

若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则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首个连续期间。那么,该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50=50万元。

3、进项构成比例影响退税额

根据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可以这样理解: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取得其他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上述计算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采用以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计算退税额的形式进行排除。

接上例,A企业计算出来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但并不代表其可退还的税额即为50万元。

假设A企业2019年4月~9月税款所属期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00万元,而这2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

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万元;

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40万元。

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200=80%,则A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80%×60%=24(万元)。

点赞

点赞

--
点赞

狠踩

--
提交给老师咨询

办理业务是我们服务的开始

让您无忧才是我们的宗旨!

想找一位资深财税专家

为公司财税量身制定方案?
点击预约

十分钟之内给您回电!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请输入正确手机号码

立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