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669-8898
发布者:泓灼会计 来源:泓灼
据财政部网站9月16日消息,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2019-06-14据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等相关人士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从6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这即是说,6月1日起,河北各地纳税人办理车辆...
2019-06-14据财政部网站9月16日消息,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09-29热门搜索
热门文章
2021-07-16
阅读200次2021-07-01
阅读200次2021-09-10
阅读199次2021-06-30
阅读199次2020-11-18
阅读199次2020-10-22
阅读199次2021-06-22
阅读198次最新资讯
办理业务是我们服务的开始
让您无忧才是我们的宗旨!想找一位资深财税专家
为公司财税量身制定方案?